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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例

作者:时间:2024-08-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4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藏语翻译仁X,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干警。

被告人仁XX,男,藏族,四川 省道孚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四 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被四川省道孚县公 安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经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06 年7月27日被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 12日被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 经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四川省 道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道孚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陈东海,四川XX律师; 辩护律师周XX,四川XX律师;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仁XX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仁XX,辩护律师陈东海、周XX,法庭藏语翻 译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1日下午19时 左右,被告人仁XX与勒XX在四川省道孚县XX丁 字街口10号电杆西北XX的公路上相遇,因琐事发生打斗,在打 斗过程中仁XX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向勒XX刺了一刀,后逃 离现场。勒XX因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勒XX系左胸部 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6年7月1日,被告人仁XX到 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仁XX的 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认为被告人仁XX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勒XX 措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仁XX辩称:自己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 议,案发时是被害人勒XX先动手打的他,当时自己也是失手 不小心砍伤了被害人,案发后自己很后悔,深感自责,对被害人 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己认罪认 罚,希望法庭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仁XX的律师辩称: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

议,量刑方面1.被告人仁XX应当成立自首;2.本案被害人勒XX存在重大过错;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被 告人的现实表现良好;5被告人家庭困难;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日19时左右,被告人仁XX 与被害人勒XX在四川省道孚县XX丁字街口10号电 杆西北XX的公路处相遇,因前期双方家中的矛盾而发生打斗,在 打斗过程中仁XX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刺了被害人勒XX一 刀,随后逃离现场,勒XX因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被害人 勒XX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6年7月1日, 被告人仁XX到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四川省道孚县公安 局于2006年7月27日对被告人仁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 审。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来,据知情人匿名举报仁XX 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再次进 行侦查工作,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仁XX被通知到案,并 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被害人勒XX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仁XX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 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 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 实:

1.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 来源、侦破、揭发情况。 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仁XX及被害人的基

本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仁XX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完全责任能力。

3.四川省道孚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仁XX捕 前于2017年2月15日当选为四川省道孚县XX第十届 村委会主任。

4.党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仁XX于2017年7月22日入 党,系预备党员。属中共协德乡先锋村支部委员会。

5.中共四川省道孚县协德乡委员会关于取消仁XX中共 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党员登记表。证实经四川省道孚县协德乡 党委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党委会,通过会议表决取消仁X多 拥预备党员资格。

6.投案经过。证实2006年7月1日12时20分,被告人仁XX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12 月12日14时,被告人仁XX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 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7.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对仁XX采 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请示报告(道公函[2018]40号)、关于对仁X 多拥提请批准逮捕的请示报告(道公函[2019]3号)、四川省道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拘留仁XX的批复(道人常 [2018]24号)、四川省道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对仁X多 拥提请批准逮捕的批复(道人常[2019]1号)。证实四川省道孚县 公安局经向道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道孚县人大常委 委员会2018年12月12日批准对仁XX进行刑事拘留,2019 年1月10日批准对仁XX予以逮捕。

8.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

场勘验检查工作开始时间为2001年3月1日20时45分,现场 勘验结束时间为2001年3月1日21时30分。现场位于四川省 道孚县XX“丁字”街口10号电杆西北XX的正公路上,

公路宽5.6米,被害人倒地处的东侧是至乡政府的公路,南侧是 一条乡村便道公路,公路宽4.2米(公路的东侧是降措家的房子, 便道公路的西面是小卖部),西侧是通往八美镇的公路和协德河, 北侧是民居洛X家的房子,洛X家房子南侧的公路上有3.1米×

2.5米的修房子用的片石。侦查人员到达之前死者尸体已经抬到 死者家中,据在场人员介绍被害人倒地在10号电杆2.8米处的 西北方向,头朝西南方向、脚朝东北方向。对现场进行认真搜索 后,并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9.道公法医鉴字(2001)第01号法医鉴定。证实2001年3 月2日经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被害人勒X 降措的死亡原因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0.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笔录。证实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将道 公法医鉴字(2001)第0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分别告知被告人仁XX和被害人勒XX的家属后,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 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11.证人证言。

(1)证人德XX某证言。证实2001年3月1日下午19时, 他在道孚县XX冻某的录像厅里看录相时,听母亲说打架 了,去看时发现了勒XX,几人把勒XX扶着走到门口时人 就不行了,等医生赶到检查时已经没有呼吸了,当时听在场的人 说勒XX是被协德乡先锋村三队的仁XX用藏刀刺伤的。当 时听在场的人说是道孚县协德乡先锋村三队的仁XX用藏刀 刺的。

(2)证人罗X证言。证实2001年3月1日晚上19时50分

左右,他听人说仁XX用刀刺伤勒XX,走在到降X家门口

时,发现勒XX倒在那里,无法站起来也不能说话,身边还流

着血,医生到时勒XX已经断气了。

(3)证人仁X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日晚20时左右, 他在乡长家时,有个协德乡街村村民来报称有人打架,伤了一个 人,伤势比较严重,请乡政府派车送到八美镇医院,当时乡长就 安排他报案,他便打电话给道孚县公安局八美分局报案,其他乡 干部都赶到现场去了,过了20分钟左右,道孚县公安局八美分 局干警就赶到案发现场。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勒XX吃完 饭后说是去录像厅去接小孩,出门时勒XX身上没有带刀,刀 放在床头边。出门没一会儿就有人来家中告知勒XX被仁X多 拥刺伤。

(5)证人更某的证言。证实仁XX与勒XX二人发生 打斗时的具体情况她不清楚,但起因他知道是因为双方家中的矛 盾引起的,200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在外 务工大约是晚上23时回到协德家中时,看见家中门锁着,屋里 灯亮着,他当时以为是家中没人就翻墙进了屋,但进屋后发现罗XX(勒XX的舅子)和吴X两人在他家中,当时他很气愤,以为罗X和他妻子之间有什么关系,就与罗X发生打斗,在罗X背 上刺了一刀,后被妻子和妹妹劝开,罗X和吴X就跑了,后他妻 子和妹妹讲罗X与吴X是翻墙进入他家的,当时没有报案,事后 双方家庭经过多次调解都没有成功。双方经过多次调解,都未能 调解好,期间勒XX也曾挑衅过仁XX,双方家中也就此产 生了矛盾。案发当天是有人跑到家中告知他说仁XX把勒XX 措杀死了。

(6)证人格XX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日晚19时 50分左右,他走在前面,仁XX走在后面,走到协德乡街村一 处小卖部附近时有几个小伙子,当时好像听见仁XX说“算了 算了,没什么意思。”转身看时,勒XX已经蜷缩靠着土墙, 勒XX还问是否有腰带,能否帮忙把伤口处拴紧。因为他没有 腰带所以就没有办法了,后来勒XX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他当时看见勒XX的左手臂上在流血,受的刀伤。也没看 见勒XX持有凶器。

(7)证人切XX某证言。证实2001年3月1日晚上19时 50分左右,他在罗X家门口有一水泥电杆旁时,看见电杆旁小卖 部门口有几个小伙子,听见有人说“你算什么?”看见仁XX 和勒XX相互抓扯摔打,几人就站在旁边劝架但也不敢走太近 劝架。后来,勒XX突然蜷缩在墙边,走近看时,勒XX问 是否有腰带或围巾,他需要捆紧伤口。当时看见勒XX左手处 流血,勒XX身上的伤是刀伤,然后有人通知了勒XX的家 人,他们就把人送往医院抢救了。打架的时候只有多拥和勒XX 措,其他人没有参与打架。 (8)证人巴X的证言。证实“2001.3.1”案案发后,2005 年5月巴X作为被告人仁XX的家属,参与被告人多拥家属与 被害人勒XX家属的民事部分赔偿调解,其中被告人仁XX 案发时所使用的藏刀按照当地风俗调解时约定交给参与调解的 中间人砸毁后埋在佛塔下。

(9)证人山X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日他在道孚县XX挖金时,听到勒XX被被协德乡先锋村的仁XX杀害的 消息后连夜赶回家,案发后仁XX家属与勒XX家属达成了 民事部分赔偿调解协议,仁XX的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当时 赔偿了30万元赔偿款。

指认、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山X在见证人的见证下,(1)通 过辨认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7”号 的男子就是“2001.3.1”勒XX被杀案中,杀害自己哥哥勒X 降措,并与勒XX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进行赔偿的被告人

仁XX;(2)通过照片指认出“2001.3.1”勒XX被杀案中 的被害人勒XX的尸体。

(10)证人昂X某某的证言。证实很久以前的一天下午(具 体时间不清楚),他准备去四川省道孚县XX的录相馆看 录像,在录像馆附近的十字路口遇到了阿X、呷X(已故)、大 脑壳(勒XX),他们四人在路口聊了一会儿,这时切某和仁XX就一同走了过来,大脑壳(勒XX)看见切某和仁X多 拥过来就从地上捡起一个石头,仁XX嘴里也在喊着“诶嘿 嘿”,他们听到叫喊声就分开跑了,他往录像馆的方向跑了,其 他人往什么地方跑的他也不清楚。过了大约4、5分钟他返回时, 就看见大脑壳(勒XX)倒在地上,地上和墙上全都有血。

(11)证人仁X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被告人仁XX的哥

哥,“2001.3.1”勒XX被杀案案发后,仁XX告诉他被害 人勒XX平常经常欺负,随意侮辱仁XX,案发当天也是因 为勒XX先挑衅仁XX,仁XX是为自保抽出刀子敌挥, 加之他被头上的伤口所流出的血液迷糊了眼睛、头晕脑胀,害怕 等因素,不小心伤到了勒XX,被害人勒X去世后他们作为仁XX的家属也多次前往被害人家道歉,经过调解达成民事部分 赔偿协议,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后十几年仁XX也 一直是遵纪守法,2018年12月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也是立即 到道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并如实回答相关情况。

12.被告人仁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1年的一天傍晚, 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准备到四川省道孚县XX,途中 在道孚县XX丁字街口10号电杆西北侧的公路上与勒X 降措(被害人)相遇,因前期双方家中的矛盾又发生打斗,勒X 降措捡起路边的石头打他,他便抽出了随身携带的藏刀,在扭打 过程中随身携带的藏刀刺中了勒XX的手臂,当时勒XX手 臂在流血也没有反抗,他很害怕便逃离现场,后来听说勒XX 死了,案发后他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部分赔偿协议, 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 解。当天随身携带的藏刀约有二十公分长,案发后在与被害人家 属进行调解时,按照当地风俗交给中间人砸毁后埋在了佛塔下。

指认、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勒XX在见证人的见证下,

(1)通过照片指认出“2001.3.1”案中被自己伤害致死的被害 人勒XX的尸体;(2)通过照片指认出“2001.3.1”案中自 己用刀刺伤被害人勒XX的案发现场。

13.道孚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1)2001年3月1日四川 省道孚县协德乡勒XX被人用刀刺伤因伤势过重死亡,道孚县 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后经多方调查仁XX有重大作案嫌疑,经 多次争归工作后,2006年7月1日仁XX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 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拘,但因当 时被告人仁XX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证据不足,道孚 县公安局于2006年7月27日对被告人仁XX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来,据知情人匿名举报仁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道孚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再次进行 大量的侦查工作,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仁XX被通知到案,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被害人勒XX的犯罪事实。(2)四川省 道孚县公安局2006年在办理“2001.3.1”故意伤害案时,在查 找在场人员昂X某某时,因昂X某某外出务工,多方查找未知昂 某某某下落,2006年没能取得证言。(3)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在

办理“2001.3.1”勒XX被杀案时,因时间久远且案发后其家 属将被害人勒XX的户籍注销,现无法补齐。(4)四川省道孚 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仁XX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前往砸毁作案 刀具地点进行查找,但未查找到作案刀具。(5)姓名、地名统一 说明。

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仁XX的家 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部分赔偿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 属的谅解。 15.四川省道孚县协德乡委员会、协德乡先锋村村委会证 明。证实被告人仁XX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16.请愿书。证实四川省道孚县XX村民集体书写 请愿书,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仁XX。

17.四川省道孚县协德乡党委、协德乡人民政府、协德乡先 锋村村委会关于对仁XX情况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仁X多 拥捕前系中共党员,担任四川省道孚县XX村主任一 职,在任职期间为先锋村维护稳定、灾后重建、脱贫攻坚、旅 游产业发展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 勒XX左胸部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 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 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解理由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提出的 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的辩护理由,与案件无关联性,不予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仁XX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仁XX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 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 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现实表现良好请求从 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将酌情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 发,对被告人仁XX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减轻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六十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仁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6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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