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于某从事生猪肉批发生意,被告张某从原告处批发生猪肉。起初,张某能及时结算货款,但后期仅偶尔支付少量款项,至今尚欠货款25357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货款253571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志,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款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欠款金额。被告张某辩称其代表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提供了公司证明和发票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张某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款凭证,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并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被告张某虽辩称其代表公司采购,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未予采纳。本案提醒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应注意明确合同主体,保留好交易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同时,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