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仲裁委支持,包括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年假工资补贴等等最大的合法权益

作者:时间:2023-03-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6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委托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6月1 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安环部经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 0 2 1 年 6 月 1 日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2年2月底从被申请人处离职,连续工作时间为1年9个月,月工资8940.29元。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合计250879.89元。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2020-2022年期间加班工资108553.12元;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880.58元;3、支付2020年7月1 日至2021 年 5 月 3 1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8343. 19 元;4、支付 2020-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34663元;5、支付2020-2022年度防暑降温费144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没有拖欠申请人加班费,其加班费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公司的规定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系个人原因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020年6月1 日 - 2021年5月31 日期间,申请人属于被申请人借调的案外人的员工,到被申请人处担任安环部经理职务,在该借调期内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异地管理,社  会保险则根据申请人个人意愿进行缴纳,不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申请人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已经足额发放,没有拖欠,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也已经享受。防暑降温费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发放给申请人。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员工离职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均载明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20年6月,且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处0A考勤管理系统、个人社会保险明细证实申请人自2020年6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有考勤记录、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份 开始由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另双方对申请人自2020年6月 开始申请人即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点开展工作、接受被申请人考勤无异议。即便申请人与诸城齐舜农业有限公司签订过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经查,该期间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劳动合同,申请人实际一直在被申请人公司所在地点工  作,并接受被申请人的考勤管理,由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综上,该期间申请人系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8343.19元(8940.29元×11个月),  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98343.1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申请人系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故对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880.58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 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申请人2020年6月到2022年2月26日 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1年6月满一年,其自2021年度 应休假天数为5天,2022年度折算后为0.78天(57天÷365天 ×5天)不足一天,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 ) 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被 申请人未提交发放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已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 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110.48元(8940.29元÷21.75天×5天×200%),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8000元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4110.48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 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 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 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申请人在实际在岗工作至2022年2月26日,其2022年度防署降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系非高温作业人员,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2021年度6月、7月、8月、9月的防暑降温费1280元(140元×4个月+180元×4个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2022 年度防暑降温费144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持2020-2021年度防署降温费1280元。

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及0A考勤管理系统加班明细表证明申请人2020年6月入职至2022年2月2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该期间申请人共节假日加班45 小时应付加班费6936.3元,休息日加班91天应付加班费 74811.1元,工作日加班347.81小时应付加班费26805.72元, 共计108553.12元(8940.29元/21.75天/8小时×45小时×3 倍+8940.29元/21.75天/91天×2倍+8940.29元/21.75天/8小 时×347.81小时×1.5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主张其存在虚报瞒报现象且公司已按照其加班实际情况支付了加班费。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经双方认可的申请人具体加班计算数额及支付加班费的相关凭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2022年期间加班费108553.12 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经仲裁委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 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 号)第一条、《关 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8343.19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4110.48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2021 年度防署降温费1280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2022 年期间加班费108553.12元。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6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