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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无力,加重行走困难、肢体不自主震颤,腹泻,就医后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4-11-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1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因亲属胡某四肢无力 7 余天,加重行走困难、肢体不自主震颤 2 天,腹泻 2 天,后到医院就医,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不幸去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原告方主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并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指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至同等原因范围。

判决结果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因胡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12815.76元,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参考了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在核算原告方的损失时,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部分费用进行了调整,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更新,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原告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告方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同时,原告也合理地调整了诉讼请求,使得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对医疗损害案件的细致审理,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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