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其亲属郭某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后不幸去世,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郭某于2023年5月13日因“大便带血2月,伴腹痛腹泻4天”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肠梗阻和直肠肿瘤。5月16日进行了结肠支架的非内镜置入术,5月17日转入ICU,随后不幸去世。原告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426,405.28元及诉讼费、鉴定费。
判决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3,425.9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6元,由原告负担2,040元,被告负担5,656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郭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程度介于轻微至次要原因范围。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了合理计算,并酌情支持了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支持的营养费,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医疗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划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地认定了医院的过错责任,并据此作出了合理的赔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