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因其父亲陆某医院接受治疗后不幸去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陆某于2024年3月11日入院,初步诊断为胸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不幸的是,陆某在2024年3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原告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7,563.73元。
判决结果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 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514.2元;
2. 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140元;
3. 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
4. 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9,522元;
5. 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15,912.4元;
6. 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7. 医院支付原告鉴定费6,300元;
上述赔偿款项,医院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医院负担3,011元,原告负担1,04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实际情况,判决医院承担35%的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进行了合理计算,并酌情支持了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对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支持的交通费和营养费,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医疗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划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地认定了医院的过错责任,并据此作出了合理的赔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