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刁某与被告绿地某控股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一处商业用房。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及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条款。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2024年3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于3月30日收房,并确认了逾期交付的时间和补偿金数额,但拒绝支付违约金。此外,因房屋未通烟道,导致原告无法进行商业经营,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绿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刁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231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交房通知书》及《补偿金确认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被告虽然交付了房屋,但未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且房屋未通烟道影响了原告的商业经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放弃其他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晓芸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还强调,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交付时间、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已使用化名代替,具体细节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以确保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