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申请人郑某于2022年7月20日开始在被申请人青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处的维多利亚湾超市从事保洁工作。2024年1月3日,郑某在工作中受伤。为了进行工伤认定,郑某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物流公司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郑某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服、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物流公司辩称郑某的入职时间为2023年2月,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王晓芸律师成功地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劳动关系的确认。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记录等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律师还强调,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及时收集与工作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使用。此外,律师提醒,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如遇工伤,应尽快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等。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已使用化名代替,具体细节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以确保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