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与被告青岛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胶州市范围内开设实体店,经营传媒公司产品。原告支付了合作款项32,800元后,发现传媒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宣传时所述严重不符,导致加盟项目无实质性进展。原告多次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传媒公司退还原告合作款12,80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12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传媒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合作款项。法院认为,虽然传媒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合同的继续履行需要双方配合,现已陷入僵局,故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解除后,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传媒公司应返还的金额。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晓芸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部分合作款项的返还。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配合,一旦合同陷入僵局,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律师还强调,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返还的金额。此外,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已使用化名代替,具体细节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以确保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