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阳某梅在济南市历城区登记注册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以A企业的名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某书籍专营店(以下简称B网店)销售图书。几个月后,涉案图书的权利人C发现B网店上销售的图书的价格明显低于正版图书的销售价,怀疑B网店上销售的图书是盗版书,侵害了自己的发行权,遂进行取证,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A企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权利人C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