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5月,山东省菏泽市一公司以放假为由,一直未通知公司员工上班,也未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内50位员工起诉公司支付基本生活费能否被支持?
法律法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菏泽市所辖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00元。
法院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50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现该案已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