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张某1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1主张张某2与张某3存在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未采纳张某1关于张某2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案件事实:
张某3自2022年起多次从张某1处购买粉条,但未能支付货款。
张某3分别于2023年4月2日和12月25日出具两份欠条,合计欠款金额为298700元。
张某3在出具第二份欠条后,又购买了价值6863元的货物,总计欠款305563元。
张某1主张:
张某2与张某3为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交易流水作为证据。
张某2主张: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欣律师办案经过:
杨欣律师作为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杨欣律师对张某1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交易流水,分析其证明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指出张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2与张某3的合伙关系。在庭审中,杨欣律师针对张某1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强调张某2并未在欠条上签字或追认,其转账行为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杨欣律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张某2的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总结
杨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技巧。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成功地为张某2辩护,使得一审判决得以维持。本案再次证明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在案件处理中的关键作用。
相关法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