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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起诉返还彩礼的,需考虑女方是否已生育子女及同居关系解除的原因

作者:时间:2022-11-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方与女方相识后同居,后女方生育一女,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称男方对女方不管不问,多次辱骂女方及其家人,双方关系破裂。后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着重调查、搜集双方关系破裂原因、彩礼用途等相关证据,对男方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严密质证。最终,庭后男方考虑到案件结果与预期会相差较大,主动撤诉。 

男女交往过程中,男方按照当地婚俗向女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彩礼。而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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