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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2-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8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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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谭正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某五金厂,因生意纠纷发生打斗,遂持剪刀将吕某1刺伤。经鉴定,吕某1左侧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人汪小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正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四、被告人家属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五、被告人经营的模具店经营严重困难,面临倒闭。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谭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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