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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2-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1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X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南XX×巷对面马路,酒后踢打彭X驾驶的出租车,并与彭发生口角,遂持菜刀将彭X砍伤。经鉴定,彭X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汪小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刘X犯罪具有偶然性,是酒后行为;3.被告人刘X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X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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