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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案判决结果

作者:时间:2024-04-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6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男,1953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原告:熊XX,女,1952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原告:吴XX,女,1984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原告:蔡XX,女,2005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法定代理人:吴XX,女,系原告蔡XX之母


  原告:蔡XX,男,2005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法定代理人:吴XX,女,系原告蔡XX之母


  原告:蔡XX,女,2017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法定代理人:吴XX,女,系原告蔡XX之母。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浙江XX律师。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杭州市拱墅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X,男,1991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紫溪花语城12幢3单XX。


  被告:方XX,女,1991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紫溪花语城12幢3单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双湾国际城XX


  负责人: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浙江XX律师被告:蔡XX,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张XX,北京XX律师。


  原告蔡XX、熊XX、吴XX、蔡XX、蔡XX、蔡XX(下称六原告)诉被告叶X、方XX、中XX公司(下称中XX公司)、蔡XX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金XX,被告叶X、方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吴XX,被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被告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六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XXX.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六原告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六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XXX.4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具体费用如下:医疗费1253.17元、死亡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9438.8元、丧葬费611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4日,受害人蔡XX在被告蔡XX的安排下前往被告叶X、方XX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紫溪花语城12幢3单XX(下称案涉房屋)进行天窗安装工作。当日下午四时二十分左右,蔡XX在案涉房屋楼顶天窗打玻璃胶时不慎从楼顶摔下,经送浙江医院三墩院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认为,1.蔡XX按照被告蔡XX的安排进行天窗安装工作、被告蔡XX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2.因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屋顶属于倾斜的尖顶结构,极容易产生坠落。在原始规划中,案涉小区屋顶没有天窗,且屋顶距地面至少17米左右,被告叶X、方XX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擅自破除私开天窗行为,改变了屋顶原始结构。使得屋顶没有任何可以栓安全绳的地方,成为具有极大安全隐患的场所。被告叶X、方XX要求蔡XX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屋顶安装天窗负有责任。3.被告中XX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对被告叶X、方XX破除屋顶私开天窗的行为予以阻止或要求整改,在被告叶X、方XX进行天窗安装时也没有对以上违法施工行为子以阻止和监管,故其对蔡XX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以上各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蔡XX的死亡,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叶X、方XX辩称,1.答辩人只是从冠XX处购买门窗,并由该门窗店联系蔡XX等上门安装,答辩人没有直接系蔡XX,蔡XX和答辩人不存在承揽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答辩人对具体的安装工作均不负选任、指示和管理。2.案涉房屋安装天窗的屋顶位置和小区其他业主一样,系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小区时预留,属于房屋的原本设计,答辩人在预留的天窗位置处安装门窗,不属于私开天窗的违规行为,没有改变屋顶原始结构。3.蔡XX按照冠XX或其经营者蔡XX的安排前往答辩人处安装天窗,故责任应由冠XX或其经营者承担,答辩人不负有法定安全保障的义务。4.蔡XX长期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具有丰富安装的经验,理应对门窗安装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知晓,应当认识到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危险性。在房屋屋顶内外及四周本身就有可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区域,但蔡XX在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盲目安装,最终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蔡XX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较大的责任。综上,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XX公司辩称,1.中XX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原告未举证中XX公司对损害结果发生有任何的过错2.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原始规划图中是有天窗设计的。即使属于原告认为的私开天窗,构成违章,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的文件并对该天窗性质进行定性。在未定性前,中XX公司无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整改。况且,原告未能举证开天窗属于违章行为。事实上是该天窗是房子交付时就预留,只是预留的是铁皮,本案情况是将铁皮换成玻璃。退一步讲,若原告认为构成违章,蔡XX应当拒绝该项任务。3.在业主申请办理装修时,中XX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风险提醒及告知职责,明确约定因装修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中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蔡XX辩称,1.答辩人蔡XX与蔡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杭州市XX(冠豪门窗)由答辩人与蔡XX合伙成立,约定由蔡XX负责市场接业务,蔡XX负责找人施工以及管理,双方系合伙关系,作为合伙人的答辩人已经尽到安全防护义务。2.被告叶X、方XX认为其与冠豪门窗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不予认可。被告叶X、方XX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并且没有尽到监督检验的义务和协助义务,被告叶X、方XX存在过错。3.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中XX公司具有管理好小区的合同义务,因此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蔡XX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保护,自己具有较大过错该过错并不是答辩人造成,故损害结果与答辩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违法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相关诉讼请求和主张。


  审理过程中,六原告认可蔡XX和被告蔡XX系合伙关系:但认为蔡XX系在执行合伙的具体事务的过程中死亡,被告蔡XX作为合伙利益的受益方,应当给予受害者补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受害人蔡XX于1982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蔡XX、熊XX系蔡XX父母,原告吴XX系蔡XX之妻,原告蔡XX、蔡XX、蔡XX系蔡XX、吴XX之子女。原告蔡XX、熊XX生有包含蔡XX在内的子女5人,均已成年。


  杭州市XX由被告蔡XX与蔡XX于2021年5月合伙成立,商行外挂“冠豪门窗”字样。被告叶X、方XX系案涉房屋所有人。被告中XX公司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叶X、方X因装修案涉房屋需要向被告蔡XX与蔡XX合伙开设的冠XX定制门窗玻璃,约定由冠XX负责安装。2022年1月14日下午,蔡XX和案外人蔡X前往被告叶X、方XX所在案涉房屋安装门窗玻璃。下午约16时20份左右,蔡XX一个人在阁楼天窗打玻璃胶时不慎从楼顶摔下(事发时案外人蔡X未和受害人蔡XX一起),经送浙江医院三墩院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并花费医疗费1253.17元。


  另查,被告叶X、方XX在案涉房屋装修前向被告中XX公司进行了报批,被告中XX公司明确告知“为避免破坏顶层屋面防水,洋房顶层请勿私自加改天窗”。。上述装修事项于2021年8月9日经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之后,被告叶X、方XX在装修中将原先已经封闭的事发天窗贯穿、打通后委托杭州市XX进行安装天窗玻璃。在安装玻璃之前,该天窗形状为屋内留有方型口子,屋外为封闭形态,


  2022年2月7日,被告蔡XX与原告吴XX签订《蔡XX同蔡XX俩人合伙开店分店协议》约定:本店投资约400000元左右:因蔡XX发生意外,现已付蔡XX投资款(给其夫人)100000元;其余投资款总额160000元按以后每月10000元给付;本店以后与蔡XX与夫人无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死亡证明、医药费发票、情况说明、案涉房屋结构和现场照片、视频、派出所接近单及笔录、案涉房屋信息查询登记表、公证书、案涉房屋设计图、装修审批手续、合伙分店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及费用确认问题。


  首先,关于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费用具体如下:


  1.医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次蔡XX经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1253.17元,有票据为凭,本院子以认定。


  2.丧葬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丧葬费应按照本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照2022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8825元,现原告要求按照年平均工资122309元的标准计算丧葬费,本院予以确认,即丧葬费为:122309元÷12x6=61154.5元。


  3.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中,蔡XX于1982年8月18日出生,尚未年满六十周岁,按照2022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为:XXX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本案中,蔡XX死亡时,原告蔡XX、熊XX为69周岁,应计算11年,原告蔡XX、熊XX有子女五个,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五分之一。蔡XX死亡时,其子女为别为16周岁、16周岁和4周岁,应赔偿年限为2年、2年、14年。蔡XX作为夫妻之一,计算费用时,应按照二分之一计算。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44511元,现原告要求按照42193元计算,本院予以确认。经计算,蔡XX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489438.8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故上述第3、第4项费用合并计算成死亡赔


  偿金为XXX.8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参考确


  定。其次,关于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就各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析如下:1.蔡XX自身责任分析。本案中,蔡XX作为专业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安装位置又处于案涉房屋的六层顶楼,应当认识到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危险性。而蔡XX在未注意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工作,现场查看表明并非如原告所述“现场没有任何可以栓安全绳的地方”,反而具有牢固安全绳之处,故最终导致蔡XX不慎坠楼身亡,其自身应负有较大的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其自身负担75%的责任。虽然,和蔡XX一起前往安装的同行人员蔡X曾表示“蔡XX绑有安全带和带有头盔”,但事发时蔡X并未亲眼看见蔡XX安装作业,且现场也未发现安全绳和安全帽:


  故队蔡X的证词,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叶X、方XX的责任分析。被告叶X、方XX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其住房在留有口子的顶层开设天窗,合乎情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此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屋顶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其未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也是事实存在,且在装修时已经明知“为避免破坏顶层屋面防水,洋房顶层请勿私自加改天窗”,故被告叶X、方XX属于私自开设天窗。此外,被告叶X、方XX作为天窗的定作方,要求杭州市XX定做玻璃门窗,并由门窗商行负责安装,双方已经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叶X、方XX明知安装位置处安装玻璃属于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然其在受害人蔡XX进行施工作业时,没有在场,也未尽到提醒、审查、注意安全的指示义务,具有指示或者选任过错。依据其过错大小,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3.被告中XX公司的责任分析。如前分析,蔡XX系在为被告叶X、方XX案涉房屋安装玻璃门窗过程中,不慎坠落死亡。被告叶X、方XX在进行装修前已经向被告中XX公司进行了报批,被告中XX公司也已经向住建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再次,被告中XX公司非法定的监管部门,其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主要起到服务千-百七+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十一白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叶X、方XX赔偿蔡XX、熊XX、吴XX、蔡XX蔡XX、蔡XX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494302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50930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蔡XX补偿蔡XX、熊XX、吴XX、蔡XX、蔡XX、蔡XX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4487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蔡XX、熊XX、吴XX、蔡XX、蔡XX、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36元由蔡XX、熊XX、吴XX、蔡XX、蔡XX、蔡XX负担8156元,由叶X、方XX负担3884元,由蔡XX负担3496元。蔡XX、熊XX、吴XX、蔡XX、蔡XX、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叶X、方XX、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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