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X苗与被申请人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因医疗费核查,于2022年8月24日中止审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申请人在职期间医疗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2022年6月7日,申请人无法刷门禁卡上班,6月9日,被申请人实际经营者林火金让申请人自已去找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至5月工资。故申请人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5180元;2、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4、医疗费27432.18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述并不完全属实。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第1项请求。申请人的第2项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且申请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在其他公司工作,故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因申请人得过脑血栓,其工作的食堂要求更换厨师,被申请人还未安排申请人至其他食堂工作就已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不同意第3项请求。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故被申请人不同意第4请求。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鲁X苗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人民币518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鲁X苗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6045.9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鲁X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240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鲁X苗医疗费人民币25903.71元;五、对申请人鲁X苗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