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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袭警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7-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7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路某某小笼包店内殴打了店铺老板徐某。环城南路派出所民警、辅警到达现场后,高某某再次扇了徐坚初耳光。在民警带高某某上警车的过程中,高某某对民警周某、辅警苏某言语威胁辱骂,并暴力抓扯、撕咬、脚踹民警和辅警。巡特警赶至现场支援后,高某某又将前来支援的辅警邓某左手臂抓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接出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庭审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高某某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在衡阳市雁峰区××路某某小笼包店内用餐并饮酒,因琐事与店铺老板徐某发生冲突并殴打了徐某。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环城南路派出所民警周某接到报警后,带领辅警苏某、陈某出警至事发现场。民警周某亮明警察身份,向徐某了解情况,徐某当场指认高某某是参与殴打他的人之一。高某某一怒之下当着民警的面扇了徐某一个耳光。民警见状立刻制止高某某,欲将其依法带离现场。高某某不断挣扎反抗,民警用手铐将其控制并押进警车。上车后,高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周某、辅警苏某进行言语威胁和辱骂,并暴力抓扯及撕咬辅警苏某,向民警周某腹部踢踹两脚。周某指示呼叫增援后,巡特警赶至现场支援。在将高某某带至派出所途中,高某某又将前来支援的辅警邓某左手臂抓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人周某、苏某、邓某、陈某、徐某的证言、接报案登记表、接出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衡阳市看释字[2023]0012号释放证明书、病历资料、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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