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从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支付部分赔偿费用,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唐X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闫XX、闫XX、梁XX赔偿损失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七千四百一十五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闫XX、闫XX、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