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初中毕业,无业,捕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汤XX,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中专肄业,无业,捕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初中肄业,无业,捕前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3年10月2日至10月7日临时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于202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10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2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汤XX、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琚现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何XX、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份,田X(已判决)到郑州XX公司出资开发“贝赞”APP,该APP是一款以抢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的软件。2022年1月15日,田X开始运行该平台,并在“贝赞”赌博平台上组建“XX”等三个赌博群,通过网络推广、中介介绍等方式拉拢、组织赌客实施网络赌博并从中渔利。田X还通过售卖该平台下级机器人的方式,提供给他人在“贝赞”平台组建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2022年1月16日,赵X(已判决)租赁房屋开设工作室,从田X处取得两个“贝赞”下级机器人,组织被告人汤XX、何XX、李XX,在“贝赞”赌博平台先后建立“XX跃10-600”、“新时尚10-500”两个赌博群,组织、拉拢赌客实施网络赌博,四人约定赵X占获利的60%,汤XX、何XX各占获利的15%,李XX占获利的10%。“XX跃10-600”群参赌人员645人,群财务号共接收赌博转账XXX.41元,共转出XXX.17元。“新时尚10-500”群参赌人员687人,群财务号共接收赌博转账XXX.89元,共转出XXX.47元。被告人汤XX、何XX获利五千余元,李XX获利4959元。
被告人汤XX、何XX、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XX主动退缴赃款495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汤XX、李XX在“贝赞”赌博网站建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汤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何XX、汤XX、李XX的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拘留证,临时羁押证明,在逃系统查询表,抓获经过、抓获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手机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光盘内贝赞赌博平台控雷群及群成员数量,群账号部分明细表,参赌人员明细表,贝赞赌博群注册情况明细表,贝赞赌博平台对接的新生支付提现情况明细表,赌博工作室现场情况,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南致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赵X、韦X的证言,被告人何XX、汤XX、李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汤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XX系初犯,无前科,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汤XX的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主动预缴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XX家属主动预缴罚金5000元。上述违法所得及罚金均暂存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汤XX、李XX在“贝赞”赌博网站建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与同案犯田XX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XX、汤XX、李XX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XX、汤XX、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汤XX、李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XX、李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汤XX的辩护人关于汤XX系初犯,无前科,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二、被告人汤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三、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6日,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四、被告人何XX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汤XX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暂存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账户)、被告人李XX的违法所得4959元(暂扣押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账户)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