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 年 9 月,夏X进入某生鲜超市工作,工作内容为理货及卖菜,约定劳务报酬为 4,200 元/月。日常考勤通过钉钉 APP 程序在认证店铺“某市某生鲜经营部”名下打卡。某经营部称虽然夏X实际系为某生鲜超市提供劳务,但某经营部愿意承担本案纠法律责任。2022 年 11 月 23 日 8 时许,夏X在某生鲜超市店内从仓库往外搬货,因仓库门口铺设的瓷砖不防滑且具有一定坡度,故不慎滑倒摔伤。2022 年 11 月 24 日,夏X前往某市某1医院就医,主诉下腹部不适 1 天,门诊病历记载:既往史 1 天前腰部摔伤。同年 11 月 25 日,某经营部店长王XX将夏X送往某市某2医院住院治疗 17 天。出院诊断:1、腰1、3 椎体骨折等。某经营部为夏X支付了住院期间医药费79,048.97 元,并派员进行住院护理 7 天,另支付后 10 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2,300 元。夏X自认其出院后由某经营部的店长王X安排车辆将其送至家中,住院期间伙食也已由王X负责。2023 年 5 月 25 日,某司法鉴定所依夏X申请对其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夏X的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后续治疗费 23,000 元或据实赔付。庭审期间,某经营部申请对夏X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缴纳鉴定费 3,000 元)。经法院委托,某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夏X所受伤,评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建议后续治疗费 20,000 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评定误工期15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某经营部认为该鉴定结论对夏X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进行了改变,故夏X缴纳的鉴定费 2,280 元应不予支持,应由法院对本次鉴定费用 3,000 元进行处理。现原、被告就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律师意见:夏X受某经营部雇佣提供劳务,并在劳务过程中因工受伤,某经营部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事故主要系夏X在搬运蔬菜时因地砖材料不防滑及场地原因所致,但距夏X摔伤时,其已在该超市工作两月有余,其应对存在的风险予以警觉,其自身未尽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过失,故综合上述情形酌定由夏X自行承担事故 30%的责任,某经营部承担事故 70%的责任。某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
夏X本次事故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对医疗机构为夏XX开具的收费票据进行核算,显示夏X本次因伤治疗花费医药费合计 79464.64 元。2、后期治疗费,依照鉴定意见确定为 20,000 元。3、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夏X因伤住院 17 天,营养期依鉴定确定为 90 日,两项费用标准均应按 50 元/天计,合计 5,350 元。4、护理费,夏X伤后经鉴定护理期 90 日,扣除住院 17 天由某经营部提供护理或护理费期间,其余 73 天护理费原告主张按 2023 年度某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 50,089 元核定为10,017.80 元。5、误工费,依照鉴定意见,误工期为 150 日,夏X在某经营部工作期间劳务费为 4,200 元/月,故误工费应为 21,000 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夏X本次因伤造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依照 2023 年度某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26 元核定 20 年,其损失数额为 85,252 元。7、鉴定费,夏X自行委托鉴定花费 2,280 元,此后某经营部为举证需要申请重新鉴定,但伤残等级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故对夏X因此支付的鉴定费损失,应予以支持。以上损失数额合计223,364.40 元,某经营部应在责任范围负担 156,355.1 元,扣除某经营部已支付的医疗费 79,048.97 元,其仍需向夏X支付 77,306.1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