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7年8月,魏某与某婚纱店经协商后,就某婚纱店为魏某提供婚礼婚庆服务事宜达成一致,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魏某陆续向司制房婚纱店支付了各项服务费用共计10400元。2017年10月7日,某婚纱店为魏某的婚礼提供了现场布置、婚礼摄像拍照、司仪等服务,但其向魏某提供的婚礼录像视频光盘中,缺少了婚礼过程中新郎向新娘说“我愿意”的部分。魏某与某婚纱店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
魏某与某婚纱店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婚纱店为魏某的婚礼当天提供婚礼跟拍、婚礼摄像等服务。婚礼摄像的视频中遗漏了新郎承诺“我愿意”的环节属实,司制房婚纱店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某婚纱店认为与魏某约定的是单机摄像,对单机摄像可能遗漏某些婚礼场景拍摄的风险已向魏某告知,魏某系明知,但某婚纱店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婚礼中新郎、新娘互相承诺“我愿意”的环节是婚礼仪式的重要环节,不应属于单机摄像可能有遗漏风险的范畴内。提供婚礼摄像服务的摄像师,对婚礼的摄像是有丰富经验的,在婚礼仪式的重要环节出现前,应当对摄像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及时调整。某婚纱店所称的摄像设备没电系工作中的疏忽大意,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是某婚纱店免除责任的事由。现某婚纱店虽然愿意通过后期的技术处理,完善遗漏的环节。但对此种合同履行方式魏某表示不予接受。且婚礼当天新郎、新娘互表爱意、互作承诺的环节是不可再现、不可逆的,后期通过技术的补漏处理所达到的效果和对新人的意义,与婚礼当天记录真实场景的效果和意义决然不同。某婚纱店提出的补救措施已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故某婚纱店应对魏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