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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或责任较小一方的鉴定费该由谁承担?

作者:时间:2024-0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7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2022 年 10 月 27 日中午,彭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某市市某办事处某街家中出发往谋村。13 时 30 分许,彭某驾车从现场西侧路边起步驶出,沿道路西侧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出事地点时,因对前方路面观察不细,致轻型普通货车与蹲在道路西侧路边的熊某相撞,造成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熊某被送往广水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21 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4117.16 元,出院记录显示,熊某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2.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熊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手术室椎管内麻醉下行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药物予以预防感染、护胃、消肿支持等对症用药治疗。2023 年 4月 13 日,熊某委托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人身损害进行鉴定,该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作出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熊某所受损伤的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90 日;后续治疗费 22000元人民币或据实赔付。熊某支付鉴定费 2280 元。事故发生时,彭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某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彭军向熊某垫付医疗费27000 元。

 

律师意见: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某公司不认可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或者理由,所以应采信熊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误工费。虽然熊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但某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熊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减退的相关证据,熊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熊某仅向法院提交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未提供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所以熊某主张按照每月 4500 元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对误工费参照 2022 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50089 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 23740.81 元(50089 元/年÷365 天×173 天)。关于彭某要求二审改判某公司向其返还垫付医疗费27000 元的意见。经查,本案一审庭审中,熊某认可彭某已垫付医疗费 27000 元,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对彭某垫付款未作处理。

 

二审中,某公司、熊某对彭某垫付医疗费 27000 元的事实不持异议,经法院评判由某公司直接向彭某支付垫付款。经重新核算,熊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14117.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3.营养费 2700 元(30 元/天×90 天);4.护理费 12350.71 元(2022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50089 元/年÷365 天×90 天);5.误工费 23740.81 元(2022 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50089 元/年÷365 天×173 天);6.残疾赔偿金 85252 元(2022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626 元/年×20 年×10%);7.后期治疗费 22000 元;8.交通费酌定 500 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5000 元;10.鉴定费 2280 元。以上合计 168990.68 元。其中彭某应支付熊某鉴定费 2280 元,与彭某已垫付的 27000 元医疗费抵扣后,熊某还应返还彭军垫付款 24720 元(27000 元-2280 元),由某公司直接向彭军支付;熊某的剩余经济损失 141990.68 元(168990.68 元-27000 元),由某公司向熊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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