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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经一致同意转让合伙经营店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时间:2024-02-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3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被告王某1与案外人何某、王某2合伙经营某饮品店,涉案店铺工商登记在王某2名下,三人之间无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 年,原告与被告王某1之间商议转让案涉饮品店合伙份额转让问题,最终原告以 150000 元的价格受让被告王某1的合伙份额。在原告与被告王某1商议转让合伙份额期间,被告王某1向原告披露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为三分之一。2023 年 6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王某1支付 20000元转让款,2023 年 6 月 25 日,原告通过被告王某1的指示将 130000 元转入被告于某的银行卡账户。另查明,二被告王某1、于某系夫妻关系。

 

律师意见: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涉案饮品店系被告王某1与案外人何某、王某2三人合伙经营,被告王某1转让其合伙份额时,需经何某与王某2二人的一致同意,但在庭审中,被告王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得到了何某与王某2的一致同意,因此,王某1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与被告王某1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但是合伙份额的转让并不是要式合同,根据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与被告王某1之间的合伙份额转让合同成立,但由于王某1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王某1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该合同并不具有履行力。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被告于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 150000 元转让款的问题。因被告王某1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关系,且与聊天记录中可知,于某对王某1转让合伙份额一事知晓并接收了原告130000 元的转账,因此该 150000 元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1与被告于某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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