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为发展业务让员工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但后续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员工贷款,员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根据员工提交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张某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后,就欠款情况又提交了其他员工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公司尚欠付款项3万多,一审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观点
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要注意留存证据,借款凭证要约定好借款用途、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留存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是否提出有效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若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关于借贷利率,应注意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个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