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某一天晚10点回家时,掉入路边的排水古力井中,导致小腿骨折等多处受伤,后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该古力井的管理部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承担20%的责任,古力井管理部门承担80%的责任。
二、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确定的双方承担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经查,王某在路上行走时掉入排水古力井中,致使其受伤,该排水古力井当时没有盖子,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王某的行走路线不是直行。涉事排水古力井的管理者,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亦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古力井管理部门承担80%责任,王某自担20%责任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三、律师观点
对于行走中的路人来说,在无明显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是难以判断道路上的井盖是否松动以及是否存在危险性的,此时法律并不严格要求行人承担高度安全注意义务,相关管理单位若不能证明自己对井盖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一定要注意脚下安全,若不慎发生事故,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主张权利。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