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梁XX律师代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辩护意见被采纳!

作者:时间:2024-01-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8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

辩护人梁X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X、检察官助理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及其辩护人梁XX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间,被告人蒋X经由张X(另案处理)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卡号623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连同其之前办理的卡号为6212********的中国XX银行卡,在捆绑开通网银、U盾后,一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易某(另案处理)。现查实,被告人蒋X售卖的上述中国XX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经查,2020年6月2日至10日间,上述工商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合计305万余元。2020年5、6月份,高X、林X、王X被他人冒充炒股专业人士身份,以投资网络虚拟货币为由骗取钱款,其中高X的61966元、林X的100000元、王X的128000元分别于2020年6月2日、3日、10日转入被告人蒋X的上述中国XX银行账户并流转,以上金额合计289966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蒋X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牟利仍为其逃避监管、规避调查,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8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