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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姜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控制类木马病毒

作者:时间:2024-10-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介】

       缅甸那帮人在Telegram打广告,当事人经人介绍帮忙代发8毛一条,下家软件与当事人软件鉴定相似度为70%且为远程控制类木马。后有人因木马电脑被控制被诈骗300w案发。

 

【辩护过程】

       木马类案件无罪辩护是比较困难的,经过阅卷我认为本案结果并非是我们当事人所造成。我想了个有趣的展现方式,我拿了4张A4纸举例。上家做了4套木马,一张A四纸是100%完整给到A(我们),上家改一个数据折一个角是90%相似给到B,上家再改几个数据折两个角是80%给C,改一下折三个角70%给D。

       毕竟这是同一个源代码改的,抓获了上家任意一个只要有任意相似,就可能证明上家曾经拥有且传播该木马。而做中间人代发的不一样,发送的木马直接到达客户,木马即使去壳等行为不会大幅度改变名字和大小。将中间人留存的木马与被害人处的木马做比对结果为70%相似,能够明确证明发送控制计算机的木马不是我们造成的。他收到是D而我们手里是A,即使你认为我们明知而发了,老刑法理论也定未遂,新刑法理论能区分不是我们做的情况下就没有法益侵害定无罪。

       检察官从开始的我们不认可,到我们考虑一下。也算了将板上钉钉变成了,悬而未决。

 

【结果】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某安无法补充证据,终止侦查无罪。

 

【后记】

       在我看来生命是一个负熵的过程,万物会归于虚无,必须不断做功,通过大分子的有序性克服小分子的无序性。  

       翻译一下,这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刑事案件给人留下的创伤,是无法湮灭的,每个无罪的人,他们获得的快乐都是复杂而深刻的,

       意即快乐是梦幻泡影,但痛苦却真实存在。

       结束过去,甩掉阴霾,生存的真实性就体现在无法割裂的此时此刻,连接着过去与现代两段无尽的时间。

       愿好运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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