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当事人**:
- 原告:邹XX
- 被告:杨XX、杨X、吴X
2. **诉讼请求**:
- 邹XX要求杨XX和杨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 邹XX要求杨XX和杨X支付逾期利息。
- 邹XX要求吴X对杨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事实**:
- 2018年9月23日,杨XX和杨X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邹XX借款100000元,出具了《借据》。
- 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杨X账户,年利率为16%,借款期限为1年。
- 借款期限届满后,吴X支付了16000元利息,但本金及逾期利息未清偿。
4. **被告答辩**:
- 杨XX辩称款项是其指示杨X借的,用于公司,利息由其指示吴X支付。
- 杨X辩称其未在有争议的借据上签名,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
- 吴X辩称与邹XX无借贷关系,其支付利息是按杨XX指示,作为公司财务的行为。
5. **法院审理**:
- 确认邹XX与杨X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 杨XX出具《借据》构成债务加入。
- 杨X和杨XX未按期还款,应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6. **法院判决**:
- 杨XX和杨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邹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 驳回邹XX对吴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