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编号**:(2023)粤01民终27567号
2.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XX
3. **案件背景**:苏X与杨XX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产生纠纷,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4. **一审判决**:
- 确认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16日解除。
- 杨XX没收苏X的租赁押金14400元。
- 苏X需支付水电费、燃气费1114.22元。
- 苏X需支付洗衣机损失478元、灯具损失50元及中介佣金3600元。
- 驳回苏X的全部诉讼请求。
- 驳回杨XX的其他反诉请求。
5. **苏X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
- 扣除一审判决的5242.22元后,要求杨XX退回剩余的9157.78元押金。
6. **苏X上诉理由**:
- 苏X认为租赁合同解除并非其直接造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苏X与杨XX在协商解约过程中已就退回押金达成一致。
7. **杨XX答辩**:
- 杨XX认为合同解除完全是苏X导致,苏X应承担违约责任。
- 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8.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X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