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当事人与某公司的合同纠纷胜诉后,法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而后律师敏锐地发现某公司的股东谭某某、杜某某并未实缴出资,并且在明知当事人与某公司存在争议债权时向张某某、林某某转让股权;张某某、林某某取得股权后,互相协作、同意实施并完成某公司的减资,减资后,林某某认缴出资20万元,苏某某受让某某该股权。以上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律师遂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
二、裁判结果:一、谭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杜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三、林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张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律师认为:股东转让其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虽然其出资期限还未到期,对于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当减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