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是否可以追究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

作者:时间:2024-06-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0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某公司的股东为谭某某、杜某某,其中谭某某持股比例为50%,认缴出资250万元。杜某某持股比例为50%,认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64年12月31日。

张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为2019年6月,2020年6月法院生效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24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未发现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判结果:一、谭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杜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

 

三、本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

首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其次,谭某某、杜某某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清偿责任?在谭某某、杜某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谭某某、杜某某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其应对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在认缴出资额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0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