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2018年12月6日,魏某与黄某、案外人刘某、尹某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黄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0%股权转让给魏某,转让金0元。魏某共计向黄某个人账户汇款20万元。黄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魏某的出资款2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未经魏某的同意私自使用,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故魏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胡某、黄某、某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一、胡某、黄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某返还投资款1925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某公司、黄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魏某将魏某持有的壹品公司的10%股权恢复登记到黄玲名下;三、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胡某、黄某负担。
三、本律师认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