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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合同纠纷,胜诉

作者:时间:2024-11-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8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举,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44000 元及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于2023年2月1日为暂计为3325.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公告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9880元;上述金额暂计183205.5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系合作关系,2022年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由被告1向原告订购花枝组合机。但是使用被告2的微信与支付宝与原告联系,双方约定每台机器180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价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44000元,年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债权人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合同主明载明:“甲方(定作方):身份证号:**************乙方(承揽方)·…2、合同期限2.1自22年7月1日(含当日)至23年1月1日止。2.2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3、委托方配合3.1、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技术资料。3.2、乙方发现甲方技术资料或指示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5价款与支付5.1.价款双方确认,合同期限内合同产品价格按下列标准计算:合同产品名称规格花枝组合机器单价 18000元备注壹万捌仟元整双方确认:订单价格不得偏离上述单价;订单价格偏离上述单价的约定无效;仍应按上述单价计算。5.2合同定金5.2.1合同定金标准:人民币(大写)零元,定金用于担保甲方履行本合同,5.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7.违约责任7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订单,要求甲方退还乙方交付的该订单的全部合同产品,并按照按该订单金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7.2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8、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均在上述合同中签名按指印予以确认。2022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载明:“今(身份证号码*****************机器款144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元整,年利率约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约定2023年1月1日前本息一并归还。(所欠货物款项之货物已于2023年1月1日收取并验收合格)。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前,债权人仍然保留机器所有权。若逾期支付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 6000元,并提供有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

上述事实有委托生产合同、欠条、视听资料、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韩永管提供制造涉案产品所需的技术资料,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生产案涉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2022年7月1日向原告韩永杰出具欠货款144000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于 2023年1月1日之前本息一并归还,利息约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若逾期支付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144000 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 6000元,依据原、被告在委托生产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的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 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144000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6000 元。

三、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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