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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胜诉

作者:时间:2024-11-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8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举、赵**(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款项共计*****;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3年1月20日原告本人在手机 APP理财平台名称一本理财进行投资理财,客服提供的充值方式为手机转账提供的收款账户为被告的银行卡( ************中国建设银行),于是原告总计充值1笔金额*****元,由于原告买的是定期投资理财,平台收益投进10000元一个月平台给的利益是270(元),在2023年2月20日定期理财到期之后,原告发现异常,理财平台款项没有到达原告账户,原告就联系平台客服问为什么收益没有到账,经平台客服向原告索要投资理财转账记录,理财客服核实到被告在2023年1月19日左右就和理财平台解除合作关系了。原告联系APP 客户核查时被告已经和平台解除合作关系,平台并没有收到原告转给平台的充值款项,平台客服联系被告说明情况时被告不愿退还原告款项,投资理财平台将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原告,让原告自己联系,当原告联系被告时,被告拒接电话,原告并未与被告产生交易,也未接收到被告的商品与服务,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被告的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收取原告的款项 *****元。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恶意侵占本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特提起诉讼,保全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并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转账记录、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原告的实际汇款情况和财产损失,被告因此取得收益。2.短信截图、原被告通话记录光盘及文字材料,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原被告并不认识,被告与理财平台也不存在合作关系故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被告未到庭质证并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月20日12时54分45秒,原告为购买理财产品向理财平台显示的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元,后原告发现该理财平台不显示该笔款项的到账信息及余额,另查明,原告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平台现已关闭。还查明,被告认可其名下的银行卡收到了原告的转款 ***** 元。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转账的*****元,依据现有证据,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案涉款项*****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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