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本案是针对护理费的起诉。经过求实鉴定原告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诉前调解阶段,经过和医院反复沟通,终于达成调解意见,护理费暂定10年。对于这个结果,原、被告双方都很满意。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117诉前调485号
申请人:高XX,男,201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法定代理人:高XX,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XX医院(原莱XX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单位负责人:秦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该医院医疗安全科科员。
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济南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XX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该案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诉前调解。
申请人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护理费暂定为50000元;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10页记载“对于住院期间及定残后护理费,高XX要求待鉴定后另案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在发生医疗损害责至今存在明显的护理依赖,其进食、穿衣、修饰、洗澡等日常生活均需要监护人协助才能完成。据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
赔偿申请人护理费暂定为5万元,待司法鉴定后变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后经本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济南市XX医院于2022年1月8日前支付申请人高XX计算至2030年12月22日前的护理费共计328200元;
二、申请人高XX 2030年12月22日后的护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除后续护理费外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 解 法 官 孙 燕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曰
法 官 助 理 边永凤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