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吴某向本案我方当事人借款一千余万,用于与他人合伙投资某房地产项目开发,之后因项目开发受阻,合伙体解散,合伙代表人李某将合伙体财产据为己有,拒不分配。进而导致吴某无法偿还我方当事人借款。为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还款,经审理,法院判决吴某承担还款及逾期利息责任。但吴某无力偿还,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最终查无执行线索。
为此,我们认为正是因为吴某怠于向其合伙代表人李某主张分配合伙财产,才导致我方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我们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由李某履行吴某应当向我方当事人承担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