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甲(徐某、王某某)与乙(李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
甲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甲方主张:
甲方认为乙在一审庭审中自认通过电话和短信催讨债务,且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甲方无需承担诉讼时效已过的举证责任。
甲方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
乙方主张:
乙方认为甲方的主张是基于主观认定事实,逻辑推理错误。
乙方指出自己未接触过票据,不认为支票无法兑现,且甲方从未表示过不偿还借款或拒绝履行。
乙方强调甲乙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乙方可以随时要求债务返还。
乙方请求驳回甲方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甲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也未能证明乙曾要求甲偿还借款。
法院裁定驳回甲方的再审申请。
律师作用:
乙方委托了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的王嘉璇律师和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们在案件中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辩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甲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展示了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裁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证据要求的严格性,以及在没有明确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改变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