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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怎么认定?

作者:时间:2024-11-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怎么认定?

林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顾某某是同事关系。顾某某因个人征信有问题,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就向林某提出以林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然后再转借给自己。于是,林某就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11万元,将其中的7万元借给顾某某,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条款。之后,顾某某未按约还款,经林某多次催讨,顾某某仅归还了借款本息合计6700元。根据《借据》第五条的约定,借款人如不按期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同时,出借人为向借款人追索借款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也由借款人负担,故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

一、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某返还借款633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63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林某在明知顾某某征信有问题,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贷款11万元后,将其中的7万元借给顾某某使用,且根据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也高于林某从银行贷款后应当支付的利率,林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其与顾某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林某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6330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林某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林某与顾某某在该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均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林某贷款的利息损失,酌定林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林某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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