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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司起诉旗下主播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11-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8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  再次签订《签约艺人合作协议》,约定为切实达到对被告的   必要帮助,原告向被告提供每月4000元的保底,若被告收   益大于或等于该数额则原告无需提供。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   需要达到一定的直播时长,且直播号短视频由被告提供,每   月有效短视频不少于20条,视频号短视频由原告团队拍摄   提供。同时,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期间注册的多个   平台账号无论是否由被告本人认证或注册,账号归原告所有, 被告不得擅自更改、注销账号,否则视为被告违约,原告   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如被告出现以下情况(7)未征得   双方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按照合作期间总收入的10倍计算违约金。2023年4月3   日,原告与被告就网络账号使用权签订了《网络账号使用权  协议》,约定被告在“抖音”“B 站 (Bilibili)”       平台注册  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原告为账号实际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账号的经营、收益、使用。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为  被告开展直播业务作了充足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对接、 心理辅导、视频拍摄剪辑、直播相关物料供应、后期工作复  盘等。但在2023年7月5日,被告单方面通过微信通知原  告不再继续进行直播工作,随后将案涉“抖音”平台账号注  销。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经过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均  不予回应或不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以  及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  求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唐丽君辩称,被告唐丽君与原告株洲伯文公司的关 系应被认定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 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 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 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 仍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 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它与其他法律关系 最核心区别就在此。基于此,被告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做如下 答辩:(一)在管理方式上看,唐丽君与伯文公司的关系符 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基本特征。虽然唐丽君以个人注册 账号的方式进行才艺直播活动,但依据双方签订的《签约艺  人合作协议》中合作内容第7.1项和7.2项的约定来看,伯文公司有权随时对唐丽君的直播活动进行平台、公会、开 播、时长、小时、天数、标准等的各类安排,也有权对双方 已经约定好的各类安排进行调整和变更,并要求主播按照公 司规定的话术要求与粉丝沟通交流,伯文公司定期会对主播进行话术培训,对主播的工作规范有着严格的要求。《签约 艺人合作协议》中第7.3项约定,唐丽君服从公司管理,需 要遵守公司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直接或 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含个人及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承诺 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 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并结合7.2项,唐丽君工作期间 在伯文公司进行直播,同时约定每天直播演艺的有效小时不 低于6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每日单场直播有效PK  不少于20次,月累计有效直播时常不少于156个小时,每 月短视频提供不少于20条等等,故,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伯 文公司对唐丽君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都有要求 并且唐丽君必须遵守伯文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签约 艺人合作协议》中第7.4项约定双方合作第一个月视为乙方 的考核期。在此过程中若甲方认为乙方不合适继续合作,则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7.2所约定的直播时 长和有效短视频数量进行结算保底。由此看双方之间的地位 不是合作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可以视为伯文公司对其约定了 试用期,伯文公司对其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唐 丽君实际上须受上述制度约束,服从伯文公司管理,双方之 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基本特征。(二)从收 入分配上看,唐丽君与伯文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经 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双方签订的《签约艺人合作协议》约定来看双方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唐丽君的收入由伯文公司 安排或发放,并非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分配模式,与 伯文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唐丽君作为一名网络主播,其主要收入来源通常通过粉丝“打赏”获取收益,判断主播 与签约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用固守传统劳动关系中按期或按既定标准发放工资的形式要件,而应从主播收入来源、 分配方式、收入与签约公司之间的联系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  性考量。本案中,唐丽君的收入是根据直播获得的音浪,按  照一定的比例从抖音账户中直接提现。其次,伯文公司还为  唐丽君提供每月4000元的保底收入。唐丽君可以通过抖音  账户直接提现源于伯文公司与抖音平台之间对费用结算方  式的约定,即伯文公司在抖音平台预设旗下主播获得音浪的  分配比例,主播按照比例自行提现结算。表面上看,唐丽君  单次直播收入并非由公司直接发放,但实际上仍系以公司主  播身份、基于公司的安排获得收入。因此,唐丽君的收入具  有劳动报酬性质,与伯文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经济  从属性的基本特征。(三)从工作内容上看,唐丽君与伯文 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唐丽君的直播工作是 伯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非合作关系下独立从事业务或 经营活动,唐丽君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系伯文公司业务的组 成部分。伯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营业范围包括文艺 创作与表演,网络文化能在直播过程中获取相应的收入,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MCN协议》第三章权利义务中对甲方  权利义务中第5条约定,乙方在合约期间创作的任何具有著  作权性质的作品,著作权及衔生权利均归甲方所有。故可以  认定唐丽君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综上所述,唐丽  君与伯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是劳动关系。另外,值  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直播平台、 主播及签约公司等主体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行业管理制度、 运行规范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的价值引领。用人单位不能利  用优势地位“以合作之名行劳动之实”,弱化新就业形态下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进而影响直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 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下:2023年3月16日,原告株洲伯文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 唐丽君签订《合作MCN 协议》,大致内容如下:合作期限及 范围,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23年3月16日起到2026 年3月16日止,收益核算及分配  (1)因本 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合约的签署和 履行等所有权益和收益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双方分享;(2)在本合同期间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事宜所签署的合约及产生的权益,该笔合约履行及其项下权益的享有及归属将不会 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2.乙方在 合约期间创作的任何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作品,著作权及衍生 权利均归甲方享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简 历、表演、作品、签名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 片、文稿以及归属乙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202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签约艺人合作协议》, 大致内容如下:1.乙方在视频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  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所赠虚拟  礼物、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权益、直播平台奖励),按  照乙方当月所在的视频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实际结算到账  的个人收入,甲方分成20%,乙方分成80%,甲方承担平台  分成部分;2.乙方在短视频广告推广分成,按照乙方当月所  有短视频广告推广收入,实际结算到账的个人员收入,甲方  分成80%,乙方分成20%;3.乙方在线下广告商演,按照乙方  当月所接的线下广告商演收入,实际结算到账的个人员收入, 甲方分成80%,乙方分成20%。4. 乙方在视频直播平台上进  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益,为切实达到 乙方的必要帮助,甲方向乙方提供每月4000元保底(最长 时效以甲乙双方协商保底持续时效为准,合约基本时效不作 更改),超过一个月时效将不再提供保底或甲方根据事实基 本条件认定乙方不再需要保底扶持,并在保障乙方基本权益 的同时取消乙方享有保底扶持的机制与权利;5.协议有效期 内,甲方负责管理、服务乙方在视频、游戏、直播全平台上的解说活动,直播活动及其他视频的录制、上传以及未来可  能涉及的线下演艺的合作方,并积极利用甲方服务体系、资 源为乙方宣传推广,提升乙方在视频、游戏、直播平台上的  形象及知名度。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的指导下安  排其在全平台的视频、游戏、直播活动。双方合作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  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主播、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6.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达到自开播之日起30天内直播有  效天数不少于26天,每日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5小时,每  日单场直播有效PK不少于20次,月累计有效直播时长不少  于156个小时,且直播号短视频由乙方提供每月有效短视频  不得少于20条,视频号短视频由甲方团队拍摄提供,如出  现断播、混播、消极态度、无故断更等情况或者在第30日  结算时未达到所要求的有效直播时长以及有效短视频数量, 甲方有权利打除保底;7.是指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  自停止直播时间超过两个自然日,混播,是指在直播间出现  挂播、录播、他人替播、语间直播、低频/无互动等低质量 直播;8.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协议有效期 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直播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含个人及  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 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9. 双方约定合作第一月视为乙方的考核期(考核期是指双方约 定的乙方自开始直播之日起30天内),在此过程中若甲方认 为乙方不适合继续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出现断播、混播、消极态度、无故断更等情况),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并按照本协议7.2所约定的直播时长和有效短视频数量进行 结算保底;10.乙方存在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按 照以下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 协议,并赔偿违约金为双方合作账号拥有粉丝量5倍;(2)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合作期间总收入的 10倍。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 持。现分析如下: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作MCN协议》、《签 约艺人合作协议》约定属于合作关系,但是,合同关系基于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协商后设立、变更、终止双方 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关系带有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 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首 先 ,从管理方式上看被告工作没有自主性,被告的工 作系接受原告的安排、管理,于原告指定的工作时间与原告 安排的其他直播人员组成团队进行直播活动,包括须遵守原 告公司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对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 时长等等;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被告收入的不平等性,被 告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短视频广告推广收入、线下广告商演、网络增值服务收益等等,该部分收益80%均归属于原告,为  此,原告为被告设置了每月4000元的保底收入且设立了30  天考验期;雨次,人身依附性长期影响力。《 合 作MCN 协议》 约定,被告在合约期间创作的任何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作品,  著作权及衍生权利均归甲方享有,即使合同终止后,原告仍有权无偿使用被告的姓名、肖像、简历、表演、作品、签名 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以及归属被告的知识产权等权利。由此可以认定 被,告直播活动及创作的 知识产权属于被告履行职务行为;;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被告直播内容需要严格按照原告的要求的规定进行直播,该直播工作方式也属于原告的经营范畴,故也应视为被告从事 的是其履行职务行为;最后,违约责任高度惩罚性。因被告  的违约行为,原告最高依约定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合作期间总  收入 的10倍, 这一格式性的约定,远超现行法律规定),,原、 被告所签订的《合作MCN 协议》和《签约艺人合作协议》,原告获得绝大部分收益,而被告只能按照原告的要求分享相 应的收益,在合同上守约与违约严重不 等。综上告构成劳动关系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诉请因其理性和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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