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2008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是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5月8日前交付商品房,付款约定买受人首付20万元,余款21万元向银行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身义务并交付了税费,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了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后因贷款办不下来,银行即把贷款的相关手续退还给被告委托的售房代理公司,对剩余房款在不能办理贷款情况下如何支付双方未再进行商量。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于2010年1月1日收到解除通知书后找被告协商无果。
判决书主要内容:解除通知书无效;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一套。
周金律师对本案分析:
房屋按揭贷款未办成的责任问题;
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原、被告证据问题。
本案中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七条。
周律师代理本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原告胜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