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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徐*芬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0-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徐**,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徐*芬,女,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源,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某区江东华龙人家*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吴**。
  申请人徐**、徐*芬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价值609940.1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徐*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9940.1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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