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系某公司的员工,担任高级投资经理一职。2021年10月28日,委托人在执行工作任务,前往拜访某股份公司期间,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委托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向某人社局提交了委托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某人社局经审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委托人受伤情形为工伤。然而,某公司对此决定表示不服,认为委托人受伤时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委托人受伤情形确属工伤。某公司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受伤时非因工作原因,故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某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公司负担。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律师,我深感荣幸能够在法庭上为其争取合法权益。本案胜诉体现了法律对于工伤认定规定的公正性,也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坚定立场。
案件处理中,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证明委托人受伤时确在执行工作任务。通过搜集整理证据,包括滴滴出行行程单、微信聊天记录、某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构建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委托人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此外,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争议发生时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的重要性。
本案胜诉是对委托人辛勤工作和不幸遭遇的法律慰藉,也是对工伤保险制度公正执行的肯定。作为律师,我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