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黄锦荣律师亲办案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判被告支付款项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时间:2024-06-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81民初9186号

  原告:陈S,男,1991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荣,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L,女,197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

  原告陈S与被告袁L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S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L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S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30000元自2021年11月4日开始计算,260000元自2023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9月3日止为14397.5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和保险费。庭审中,原告调整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照逾期之日起即2021年11月5日的LPR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起按照逾期之日即2023年2月5日的LPR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袁L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为被告提供快递服务,被告仅支付部分快递费,2021年8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快递费390000元,被告就所欠快递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S现金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元)。借款人:袁L。身份证:**********.2021年8月4日。承诺三个月内还清三分之一借款,一年半之内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付款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运费、应付金额、已付金额等均进行了确定,且2021年8月4日原、被告进行最后对账后,被告就所欠快递运费39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约定了付款期限,原告诉求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照逾期之日起即2021年11月5日的LPR标准计算、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起按照逾期之日即2023年2月5日的LPR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袁L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陈S款项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照2021年11月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起按照2023年2月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3683元,由袁L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6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