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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湖北XX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4-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XX。

法定代表人:汪XX。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一期厂房B5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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