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XX。
法定代表人:汪XX。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一期厂房B5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