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借贷案件有所区分的是,多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客户在一审败诉后找到我这边,经研究发现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原债务。而一审法院通过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来支持被上诉人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没有作出正确的判定,既然没有约定消灭原债权又未实际履行,故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二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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