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因对该结果不服遂申请了再审,经过再审程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湘0903民再4号再审判决书,最终判定申请人在本息共计505720元的范围内与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申请人认为既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而之前拍卖共同房产而执行的售房款660381.34(备注:其中用于支付执行的费用,同意依法核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2019)湘0903民再4号再审判决书认定的金额,可以认定申请人的偿还义务已经超额履行完毕。最终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成功解除了对申请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现案件已进入执行回转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