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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中介合同纠纷,权利该如何维护?

作者:时间:2024-03-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作为中间人给原告介绍城市更新工程项目,原告支付被告一定的费用,双方未签

订相关合同。2023 年 3 月,被告向原告介绍了某A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某A项目),2023 年 3 月 25 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 30000 元。2023 年 10 月 29 日,被告指示案外人刘某与原告共同办理某项目入场交接手续,案外人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入场需支付 50000 元费用,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工程产值的 3%支付费用。原告现场查看后,因工程量和双金存在争议未办理入场交接手续。

 

2023 年 4 月 6 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 30000 元,备注为“某B定金”,并说“还有 1 万我去搞”。原、被告均确认B旧改项目已办理入场交接手续,且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该项目的中介服务费为 70000 元。

 

2023 年 5 月 7 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 10000 元,原告主张该款为某C旧改项目的费用,该项目原告没有承接。被告主张该款为某B旧改项目的中介服务费。同时,被告还主张某C旧改项目原告入场施工一天后退出,经双方协商后,未收取原告中介服务费用。

 

在上述期间,原告还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合计4695 元用于吃饭、加油等;被告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转账合计 13200 元,原告同意予以扣减。现原告主张支付给被告的费用均属于意向金,因原告并未实际入场施工,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未果,故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分析,被告为原告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媒介服务,被告本人不参与原告与工程发包方之间的合同订立,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故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中介合同纠纷,而不是不当得利。被告为原告介绍了某A项目、某B旧改项目及某C旧改项目,但原告实际仅承接了某市某湖旧改项目,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被告主张某B旧改项目约定的中介服务费为 7 万元,2023 年 5 月 7日原告支付的10000 元属于某B旧改项目的中介服务费,无其他证据作证。对于某A项目及某C旧改项目,被告未促成原告承接工程项目,所以应退还原告相应费用。因双方未对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返还中介活动费用 5695 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合计 13200 元,原告同意予以扣减,可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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