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系某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业主,该房屋于2022
年10月30日装修竣工,程某、李某、蒋某、刘某1、刘某2、陈某、黄某、肖某、冯某均系同小区6栋1单元业主,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23年3月20日,因案涉房屋所在楼栋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导致案涉房屋被污水浸泡,造成室内部分物品受损。物业公司在疏通过程中,找到堵塞位置位于案涉房屋楼下的公共下水管道,并从中清理出牙刷、抹布、水杯、玩具等物品。经王某、陈某申请,法院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对案涉房屋损失情况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3年1月9 日出具《请对位于某市某房屋在内所有被淹财务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8428.61元,王某、陈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包括,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共用设施设备完好,发挥正常使用功能等。在审理过程中,肖某提交电费、水费、燃气费清单及聊天记录,证明在案涉房屋返水前,其仅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使用少量燃气水电,故不应承担责任,但原告及某公司均不予认可。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案涉房屋返水系因案涉楼栋二楼下方共用管道被生活垃圾堵塞造成,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下水管道系业主共用的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护、管理好涉案下水管道,是造成管道堵塞的原因之一,其对此具有过错,根据其过错情况,确定某公司对案涉房屋财产损失承担50%责任。发生堵塞的下水管道系案涉楼栋2楼以上业主共用,程某、李某、蒋某、刘某1、刘某2、陈某、黄某、肖某、冯某等九名业主,在案涉房屋发生返水时,已经使用各自房屋,在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损害的发生系由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单独行为造成,故该损害结果引发的损失,应由共同使用人共同承担,综合考虑上述九名业主过错,程某、李某、蒋某、刘某1、刘某2、陈某、黄某、肖某、冯某对案涉房屋财产损失应各承担5%责任。王某、陈某作为案涉共用管道使用者之一,其亦未举证证明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应与其楼上业主承担同等责任,故确定王某、陈某对案涉房屋财产损失自负5%责任。关于王某、陈某的损失数额,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财产损失8428.61元及鉴定费2000元应予以支持,故王某、陈某的损失合计10428.61元,根据前述责任划分,应由某公司负担5214.31元,程某、李某、蒋某、刘某1、刘某2、陈某、黄某、肖某、冯某分别负担521.43元,王某、陈某自行负担52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