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经调解,办结一起案件,经调解,医院赔偿60万元。
一、案件情况
2024年3月,高X因腰腹痛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输尿管结石,张XX为其做了原告体外碎石治疗,病情相对缓解,七天后病情再次发作,张XX再次给予体外碎石,数小时后病情加重,当晚转到郑州某三甲医院就诊,经CT检查,显示左肾重度受损,并出现严重血肿,后行经尿道输尿管镜下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经输尿管镜异物取出术,方转危为安。
经调查发现该医院根本没有取得碎石资质,为高某做碎石的张XX也没有医师资格证。某医院明知张XX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雇佣其从事体外碎石的相关诊疗活动,造成当事人左肾破裂,已构成非法行医和超范围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院方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院方应当对患者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们要求卫生监管部门对院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多次与医院主管领导及当地医调委沟通,医院最终同意赔偿60万元。